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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公安局最新通告!

转载 朱月梅2025/10/29 10:09:3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122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关于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与管理服务登记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辖区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飞行行为。按照省公安厅“应登尽登”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天长市公安局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实名登记和管理服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其他均属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均应当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与管理服务登记。

二、登记方式

持有人携带身份证、无人机SN码,至公安机关进行线下登记。

三、所需准备资料

民用无人机个人持有者:管理服务登记环节无需准备资料,实名登记步骤需根据UOM平台提供无人机照片以及无人机SN码等信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持有者:管理服务登记步骤需提供使用单位及使用人的联系方式。实名登记步骤按照UOM平台要求准备单位机构代码证、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请广大群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实名登记和管理服务登记工作,公安机关后续将会在管理服务平台中对本地区无人机飞行计划申报、临时管控区发布、飞行气象预警等功能进行优化升级,切实服务广大无人机飞行需求。对未实名登记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其他损害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 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2. 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3. 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4.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

5. 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

6. 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7. 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8. 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9. 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10.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二)要求飞行区域申报相关问题:

针对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划分了适飞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的适飞空域(管制空域以外)可自由飞行,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

(三)管制空域相关问题: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制空域有以下几种:

1.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 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 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 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9. 天长市人民政府遇有特殊情况发布的临时管制空域。以上管制空域实际位置,以及如何申请管制空域,均可在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上查询及申请,完成实名登记并登录UOM(网址:https://uas.caac.gov.cn)后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注:无人机持有者必须到线下登记处进行人员信息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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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长市线下登记联络人及联络地址:

(一)联络人及电话:方警官,手机号码:18755005427;徐警官,手机号码:18019899878

(二)联络地址:天长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办公室(天康大道)

(三)办理时间:工作日08:30-12:00、14:30-17:30 

特此通告。     

天长市公安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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