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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天长王某栋被处罚

转载 朱月梅2024/06/20 09:01:2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天长市教育体育局 作者: 134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王*栋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红声广场二楼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341181********3013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王*栋139****7560

其他:

2024年3月2日,滁州市教体局在我市开展督查,发现长**成长中心内,有1名教师组织11名一、二年级学生开展英语培训。经核查,该机构长期无证办学,每季度收取每生3000元培训费。滁州市教体局向我局发出督办单。经查,长**成长中心无证经营,该机构负责人在2023年下半年收取2名学生,辅导费3000元/每生;2024年初寒假班收取5名学生,600元/每生;以及2024年春季开学初违法组织学生11名开展学科类辅导,3000元/每季度,实际共收费11475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照片、名册等证据佐证。

本单位于2024年4月12日向当事人王*栋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王*栋2024年4月16日表示无异议,并签订《放弃陈述申辩承诺书》《放弃听证权利承诺书》。

当事人违法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天长市教育体育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1147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共114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王*栋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办学,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1.向学生家长退还所收费用11475元;2.将罚款11475元缴纳至以下账户之一(户名:天长市财政局。开户行1:工行天长三圣支行,账号:1313202029011114958;开户行2:中行天长支行,账号:185702726353;开户行3:建行天长支行,账号:34001737102053000522;开户行4:农行天长市支行,账号:12035001040019900;开户行5:徽行滁州天长支行,账号:2410201021000046503);户名:天长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天长农商行永福支行,账号:200002170494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长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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